老边区公司商标转让如何办理?
普通商标主要构成要素是文字(中文、英文)、图形(包括其他外文)以及这些要素的组合。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其文字组成、字(词、语)义、字(词)音、字(词)组成形式、书写方式等在商标中起着主要的认读和识别作用,易于理解、呼叫和区别,因此文字商标可注册性易于确定,中文作为母语,其易确定性更强于英文。对于图形商标来说,不同于文字商标最大区别在于其可以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
我国商标局将不能直观识别为文字(中文、汉语拼音、英文)的所有构成要素统统划归属图形,从简单的几何图形到复杂的图案画面,美观的视觉外表、无限的变化空间,没有语言文字的限制,具有视觉上明显优势。正因为图形构成的类型及其复杂,如何鉴别所申请的图形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冲突的在先商标就成了疑难问题。
为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1973年建立了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将使用在商标中的图形按照构成类型划分成29大类、144个小类、1887个类项。但是图形表达和构成方式的千变万化,许多图形还同时并列有几种类型图形要素的特征,使得每个人的直观感觉和主观判断不可能不存在差异,甚至有天壤之别。即使在商标局的审查员之间,这种对图形属性判断的见仁见智情况也是常见现象,有时同一审查员在不同时间上也有差异。表现在商标局对所有图形商标的图形要素划分上,这个问题就相当明显。
因为一个图形商标事实上会存在多种划分方式,尽管商标局早已意识到这个问题,长期固定几个老资历审查员从事图形要素的划分工作不予轻易变动,但这种差异无法根本消除。表现在审查员审查图形商标时,也同样存在如何理解被查询图形的属性特征,通过哪些要素去检索在先近似商标,如何认定图形构成近似的问题。
因此审查结果同样存在明显的个体差异。此外,商标局的商标数据库中图形商标都是按照维也纳协定分类后的属性类聚,尤其在热门类别中一些几何图形的某个属性要素上动辄就有成千上万个商标图形,如果该几何图案还有可以划分的其他多个图形要素属性的话,其检索查询工作量可想而知。因此,图形分类理解上的出入,视觉疲劳产生的疏忽,工作惰性导致的遗漏,图形近似与否的主观差异,都可能是图形商标审查中最不具确定性的因素。
连商标局审查员都难以避免这种现象,何况一般的普通商标代理人。商标有过多年商标代理经验的人应该知道,商标局对图形商标审查的时间一般都比文字商标时间长,而且审查结果的争议性也远比文字商标高。在图形营口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践中,商标局用于驳回的引证商标,大多出乎预料之外。知道中个原因的丝毫不会为之感到奇怪,这就是图形商标本身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因素所导致的正常结果。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营口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随着中国企业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海外国家出现了大量针对中国商标的抢注行为。很多企业不得不以高价将商标赎回,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损失惨重。
商标国际注册必要性:
01、拓展海外市场对企业而言,注册国际商标就像是企业产品出口的通行证,如果企业有志于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就应当及时在产品出口国进行营口商标注册。
02、避免恶意抢注随着中国企业商标知名度越来越高,海外国家出现了大量针对中国商标的抢注行为。很多企业不得不以高价将商标赎回,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损失惨重。
03、规避法律风险大多数国家都实行商标的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等问题,很有可能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就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04、塑造国际品牌商标是品牌的载体。及时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有利于提升产品海外认知度,稳定占领国际市场,对树立品牌形象,提升品牌价值及塑造国际品牌都有积极意义。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商标国际注册,即在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协定有关议定书》的规定,在联盟成员间进行的商标注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覆盖范围广、手续简单快捷、费用相对低廉等优点。
联盟是指由协定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至目前,联盟共有99个成员,覆盖115个国家。中国、美国、德国、意大利、韩国、俄罗斯、澳大利亚、瑞士等世界主要经济体都是联盟成员。申请条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已在我国获得注册,或已在我国提出注册申请并被受理。办理途径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营口商标注册申请通过后,企业会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的受理通知书。但是,也有很多商标在注册申请中拿不到商标受理书,出现不予受理的情况。在这里,小编将商标将不予受理的原因做如下汇总。
1、未使用规定书式或错误使用书式的,如:注册用的是转让申请注册等文书;
2、申请书未按照规定打印的,如:要求必须打印是手写的且无法辩认的;
3、申请书中申请人名称、所盖章戳或签字、所附身份证明复印件不一致的,如:营业执照是北京晟通阳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印章是北京晟通阳光商标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或个体户主是张三,申请人是李四。
4、申请书填写有缺项漏项的,如申请人地址未填写完整,或未写上商品或服务项目的;
5、申请书中未能填写国籍或无法确认国籍的;
6、未提供从事生产、制造、经销商标或服务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如:个人用身份证申请,未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其他营业执照的;
7、用自有照片或他人照片申请肖像商标未附送经公证的肖像权人表示同意声明的,如儿子用父亲或母亲的照片申请商标,未附送公证书的;
8、申请人声明是共同申请人未提交共同申请人资质的或在商标种类填写中明显存在错误的;如:一人申请选择共同申请的;
9、申请文书中未附送商标图样的,或附送商标图样极不清晰无法辩认的;
10、申请人未外国人或公司,申请书未使用中文的;提交的.....、证明文件盒证据材料是外文的,未附送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公章的;11、申请文书中指定颜色而未附送黑白墨稿或未指定颜色而直接粘贴彩色图样的;
12、申请文书未能加盖章印或提供签字的;
13、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商标未填写商标说明的或者不符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
14、申明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未提交集体组织成员名单的或未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证明其或其委托机构有监督检测能力的证明文件的;
15、国外申请人未填写英文名称或英文地址的;
16、境外公证未同时附送认证文件的;
17、台湾申请人地址出现中华民国、R.O.C等名称的,澳门申请人未加上中国的;
18、未向商标局缴纳规费的;
19、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但申请人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
20、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想为您的企业商标获得帮助,请随时咨询我司商标注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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